荊楚網(楚天金報)據新華社電 最高法院昨天公布司法解釋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,該解釋將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拖欠民工工資案無須仲裁 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,農民工憑工資欠條追討工資,有的法院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對待的,這就要求必須先經仲裁程序,才能進入訴訟程序。這樣一來,處理方式程序相對繁瑣,時間消耗較長,農民工往往難以等待。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到了歲末年尾就會出現討要高峰,外出務工者急于拿到工錢后返鄉(xiāng)過年,長時間的等待容易引發(fā)惡性事件。 針對這一狀況,司法解釋規(guī)定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,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,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,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。”法院對“扣檔案”說不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規(guī)定,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定金、保證金、抵押金、抵押物,禁止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、工資檔案、人事檔案、社會保險檔案。但在實踐中,一些用人單位違規(guī)操作,勞動者為了就業(yè),不敢投訴,直到解除勞動關系時才寄希望于仲裁、訴訟給予解決。還有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,以扣押丟棄人事檔案、社保檔案等手段予以制裁,導致勞動者再就業(yè)困難,利益受損。 司法解釋規(guī)定: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,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、保證金、抵押金、抵押物產生的爭議,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、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(xù)產生的爭議,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,當事人依法起訴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工資爭議“過期”也可打官司 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拖欠工資爭議以用人單位“書面拒付通知”作為界定勞動爭議發(fā)生之日的標準,否則以“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”作為標準;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罹患職業(yè)病,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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